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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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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什么?
  
  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证人有哪些特点?
  
  证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
  
  2、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的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
  
  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虽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当代社会不论是审理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在审理民事类型的案件的时候,都必须要注意,证据是非常的重要的,凡是知道跟案件有关系的人员,他们必须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所做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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