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约定履行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约定履行期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合同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即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如果期间又有宽限期限(也就是将履行期限延长了),那就从宽限期间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三年诉讼时效内,有要求对方履行、起诉或对方承诺履行,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三年。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诉讼时效的计算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很多的人员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这段时间怎么样进行计算,尤其是在合同规定当中。实际上合同当中有无约定履行期限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约定的履行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
  
  
  


·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人们到保险公司上班后,通常要签署两份合同,劳动合同与保险代理合同。签署好保险代理合同后,人们就成为了保险代理人,可以公开的销售保险产品。如果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导致合同内容有误,就可能引发纠纷。那么,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


·刚续签合同就休产假会被辞退吗?
      合同工休产假时合同到期可以辞退吗?休产假期间恰逢劳动合同期满,这种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此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


·对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在签订后其效力也是不确定的,也就是所谓了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也就意味着某些情况下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如何才能生效?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试用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别对待。 1.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如何计算?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


·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还能要吗?
       一、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还能要吗? 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就不能要了,因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


·我国法律规定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大部分都会存在大量的货物进出,这时候就需要寻找专业的货物运输公司。为了确保货物的正常交接,有时候需要签订货运代理合同。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下文中将会对此做进一步解答。 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就...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一、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什么? 合同的形式的意义是: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合同签订之后,不代表合同就已经生效,需要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这份合同才开始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国际商法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