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有哪些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二)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三)探视权的规定;
  (四)其他约定事项。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二、签订子女抚养协议应注意什么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1)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2)孩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总的来说,通过诉讼或协议方式都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形下,父母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最还还需要通过法院的裁定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父母双方如果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这种变更行为,后果自负。
  经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此时都已经知道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都有哪些内容了吧。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也有一些实际的问题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如抚养费的约定、探望权的行使等等。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打官司的必经环节就是进行法庭辩论,法官会就相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结合证据对案件最后做出判决。那么这个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


·妻子有精神病结完婚还有监护人吗?
      妻子有精神病结完婚还有监护人吗?妻子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基于夫妻关系,一般由丈夫作为其监护人;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丈夫不再作妻子的监护人,改由妻子的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果配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


·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女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探视子女的,如果抚养方不配合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诉讼离婚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可以起诉离婚,但是起诉离婚的一方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然也是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那具体而言,诉讼离婚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打离婚官司请律师费用是多少? 1、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即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


·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怎么照顾孩子
      不可否认的是,现如今在生活当中有一部分的夫妻实际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不过是因为有孩子,考虑想要照顾孩子所以才没有离婚。问题是也有一部分有孩子的家庭在离婚以后,作为女方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却仍然在考虑,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怎么照顾孩子的这一问题 一、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怎么...


·离婚案件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件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1、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的时间 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离婚中有抚养权但小孩不愿跟怎么办?
      在离婚中,夫妻双方最容易其争执的就是抚养权,常常因为抚养权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受伤,但是如果出现一种情况,当法院判决给一方,但是子女愿意跟随怎么办?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有抚养权但小孩不愿跟怎么办?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


·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夫妻离婚的话需要重点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而这个时候,双方都想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就需要上法院打官司了。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怎样的呢?而在诉讼中又该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怎样争得孩子的抚养权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夫妻...


·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首先需要说明,二孩政策施行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明,二孩证施行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的,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政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费发放相关新规定》等。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