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有关仲裁解除合同条件分析,我国法律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这些情况都可以解除或者提出仲裁的。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基于义...


·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众所周知,技术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实施的,这个时候,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签订合同时,就必须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才行。那你知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吗?下面,我们为你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了解。 一、技术转让合同订立的原则有...


·签订的仓储合同何时生效
      仓储合同何时生效仓储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素有哪些?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
      合同自诉案件程序包括哪些?包括: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


·合同生效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合同生效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一、合同生效应具备哪几个条件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上限是多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的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合同返还义务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返还义务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


·刑事诉讼委托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委托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 联系电话: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


·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去哪儿起诉?
      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去哪儿起诉? 一、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去哪儿起诉? 发生合同纠纷诉讼去双方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法院来进行起诉,或者是被告的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来进行起诉。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