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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被辞退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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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是十分不幸但常常发生的问题,当这种事情发生时,人们往往关心的是能否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又该如何补偿,在此,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
   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又一个重大发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二、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新法与现行法规相比,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这体现了对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通过对《劳动合同法》解读分析得出的内容,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在合同到期被辞退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到期被辞退的应当享受公司的经济补偿,公司也应当对此补偿金额进行发放。 这就是为您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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