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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的管辖权是什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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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案的管辖权是什么法院?
  
  一、玩忽职守案的管辖权是什么法院?
  
  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一般是按照原则处理,通常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来管辖,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法律的特别规定,一些案件就可以直接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是也都是一些很严重的犯罪,无期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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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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