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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组织卖淫罪需注意什么?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二、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1、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院之实。2、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认定形式是有多种方面的,但只要构成了组织人员进行卖淫的,就可以按照组织卖淫罪的来进行判决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来上诉处理,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重新判决处理。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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