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在现在00年的算不算童工?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在现在00年的算不算童工?
  
  
  00年在今年已经18岁了,在法律上00年的已经不能算是童工了。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工。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童工是指当时的年龄不够16岁被招进了单位,那么实际年龄已经满16岁的工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叫做童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人招聘时,一定要参照相关的劳动法,切不可招收不符合规定的工人,如果一经被发现是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惩,到时候得不偿失。
  
  
  
  


·接近退休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有时候我们发现刚好就有那么巧合,一些快要退休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都比较慌张,因为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在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接近退休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接近退休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办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首先与职工...


·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可随之而来的是施工纠纷事件的频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规定施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双方会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施工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有哪些?施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就这两个问题为您做相关解答。 ...


·安康市4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方案
      安康市4类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方案 (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一、劳动仲裁 1、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


·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维权?
      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维权? 劳动者工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亡期间的赔偿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各种赔偿。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


·工伤鉴定什么时间生效?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间生效? 一、工伤认定书什么时候生效 一...


·一、公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公司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劳动...


·一般工伤认定需要啥手续?
      工伤认定需要啥手续?这可以说是很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人急需要知道的内容,毕竟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有可能导致申请不顺利,这样也是会影响到自身维权的。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在整理了有关资料后,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申请工伤认定手续的内容。 一、工伤认定需要啥手续 申请劳动工伤认定的,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