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的区别主要是劳动纠纷的要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所以劳动仲裁是法院起诉的前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居中的公断与裁决。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只有不服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仲裁在劳动纠纷的解决中是尤为重要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综上所述,现在有很多的人因为劳动关系而与单位发生了纠纷,此后想要讨回公道就必须寻求国家机构的帮助,但是现在对劳动者的保护除了起诉以外还有一个前提就是仲裁,只有在仲裁结果没有让当事人满意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起诉。
  
  
  


·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一、社保工伤赔付项目有哪些?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样本
       工作年限证明可能很少人会使用得到,但在社会上的一部分人会因为工作和生活的问题需要使用到工作年限证明,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写过工作年限证明,不知道工作年限证明的范文规定那自然就容易不知从何下笔,那就无法办理证明。那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样本材料是怎么样的呢? 工作年限证明 兹...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房屋修建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房屋在修建完毕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范进行验收,继而会选定装修单位,然后按照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拟定确切的合同,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该合同会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发包人(甲方...


·劳动合同法工资规定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工资规定有什么内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在录用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将包括工资在内的岗位相关信息如实...


·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
      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 一、企业口头辞退员工有效吗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但要区分情况。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 (一)法律规定 《...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鉴定可以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具体可以查询,以下是节选。Ⅰ级伤残l.l颅脑、脊髓及周...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几种
      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几种 一、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几种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与主要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5)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二、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标准,因为建筑工程一旦在投入使用后,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处罚,那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10级工伤如何赔偿
      10级工伤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要申报个税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要申报个税吗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现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各行各业的离职潮一波接着一波,有的是员工主动辞职,有的是公司辞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公司辞退员工补偿要申报个税吗?我们为您收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