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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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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败诉率非常高。企业对员工实施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认为,从实体角度观察,判断的标准,其一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据,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为违法。
  
  
  关于事实依据,即员工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这里要注意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什么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裁判的依据。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位看到客观事实了,但没有证据,到法庭没法证明,这就不是法律事实。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意保留劳动者有过失的有效证据,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员工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中,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要求十分严格。由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来说意义重大,所以只有在明确表示在工作中有所过失,并且用人单位也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资料的前提下才能够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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