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遵循哪些原则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需要积极的联系实际,因为对于不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一旦自己不能合理的处置,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有效的进行规范,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在生活中有着现实的意义。
  
  
  


·夫妻两人均住A市,在B市购买房产,离婚诉讼要求分割B市房产,房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玉林机场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玉林机场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


·土地确权后农村耕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确权后农村耕地可以买卖吗? 土地确权后农村耕地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我国《...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写?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写? 在现代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审理结果出来后,法院会将诉讼文书寄到当事人家中,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填写一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来保证法院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许多人不知道这份文书怎么写,今天的我们就为您带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供需要的人参考...


·农民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已经正式的告一段落,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以后的管理将更加规范统一,而与之伴随的就是各农户也已经开始关注自己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在以前我国有些农户的心目当中是没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概念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农民土地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民...


·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转让条件 近几年,在较为偏远的村落小镇逐渐兴起构建了特色农庄,很多城市人都会利用周末等节假日回到农村或者郊外与孩子一起农家乐,欣赏户外美景。其实这些农庄、田地大部分是通过支付土地使用转让金获得的。下面由的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转让金的含义及转让条件。...


·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是什么?
      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需要分割财产、判定子女归属。部分夫妻由于工作生活地区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但不得不迅速办理离婚,在异地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诉讼需要准备材料,其中一方有家暴、护轨等过错的,还要准备其过错的证据,可请律师协助收集。"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 (一)...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伴随着的就是土地出让金问题以及土地出让税费问题等,那么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


·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对于农村而言,遇到国家征地是一件大事。在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是直接发给村委会的,由村委会管理和分配。这笔钱往往金额比较大,一些干部禁受不住金钱诱惑,挪用补偿款作为它用,为自己谋利,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下面我们简单...


·合同签约地点要写详细地址吗
      合同签约地点要写详细地址吗 一、合同签约地点要写详细地址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明确合同的签订地点,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