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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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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主债权范围,首先考虑意思自治,也就是如果双方有约定,依照约定进行;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其范围一般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担保财产进行保管所支出的费用、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等所支出的费用。担保,简单地来理解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可能会担心按时交货后收不到钱款、迟收到钱款或者买方潜逃款等情况发生,而买方可能担心自己付款后,卖方没有按时交货或者所交的货物有瑕疵等,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信任的,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障,可以是财产保障也可以是人格保障,这种形式就是一种担保,担保的方式具体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对于担保的主债权范围要求约定明确,有利于明确行使权利限制,便于及时督促履行义务。比如说担保中的保证,如果主债权的范围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比一般保证的对于保证人的责任更重些,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具体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中,当债务人,即被保证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只能在被保证人确实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否则无权要求保证人先履行义务,有要求履行义务的顺序先后之分,而在连带保证中,只要被保证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被保证人继续履行义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直接履行义务,没有要求履行顺序的先后之分。此外,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主债权范围规定明确就显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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