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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有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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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有哪些情况? 一、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简单的来说,抵押合同订立后即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大多数的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就抵押合同来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秉承这样的方式操作。实际上,该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后颁布的物权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以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这一规定进行了变更,将合同成立生效的合同行为与抵押权设定的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二、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简单的来说,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因而不能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乃至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其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抵押权不具备对抗功能。
   三、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的情况
  简单的来说,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而生效,但未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对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的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则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除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对动产或者说是准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权是不完备的,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有关抵押合同的基本介绍,的我们为您总结一下抵押合同生效但无法履行的情况是怎样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的同时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且没有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抵押合同就成立并同时生效。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债务人通过正常交易把合同项下权利交易给了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原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虽然生效但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合同无法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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