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结算制度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结算制度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合同结算管理制度
  
  适用于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咨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合同结算支付。
  
  合同结算基本原则:
  
  1、结算总价=合同价款(合同包干价或综合单价×数量)+合同外补充、变更、签证合价
  
  2、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价款和计算规则以及相关调差、增减签证约定原则。
  
  3、尊重事实、注重依据,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
  
  一、结算工作流程
  
  1、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货方)在合同约定内容(含补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或主办部门出具的履约办结书面证明后方能书面申请办理合同结算,书面申请需附结算一览表和相关结算签证资料,申明在结算申请表外无任何遗漏事项,若有遗漏即视为自动放弃结算权利。
  
  2、由合同甲方(发包方、采购方)或代甲方合同主办部门负责签收结算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告知申请人有关结算办理须知。
  
  3、合同主办部门(工程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工程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或项目公司;行政部或项目公司综合部;采购部;其他相关主办部门)接收乙方结算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合同(含补充合同)内容对申请人提出的结算事项合同内承包工作内容、实际完成数量、履约完成时限、合同外签证增减等进行逐一核实并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并附结算申请、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递交至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
  
  4、集团公司合同造价部签收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和相关资料后按公司规定进行审计确认,在审计过程中合同主办部门和申请人须配合做好抽查、征询工作,合同造价部完成审计后填制下达《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至合同主办部门。
  
  5、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无异议,即可办理支付流程。
  
  6、合同主办部门收到《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后通知申请人签署确认意见,若有异议,由主办部门将无异议部分按1.5条流程OA提交《合同结算审批表》先行办理。对有异议事项与申请人进行初步协商并拿出部门处理意见提交合同结算专题会议讨论(分管领导、主办部门、合同造价部、申请人参加、总经办秘书记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审核工作要求
  
  1、可能影响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各类消费活动或收受礼品、礼金。
  
  2、合同主办部门接收申请人送审的结算资料,必须填写《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3、凡参加审核的人员必须熟悉了解送审资料和认真对照合同条款, 必要的须进行施工现场或实物勘察。
  
  4、对上一程序部门审核有不同意见时,可召集申请人、主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会商,尽量在签署审核前就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几方人员书面签署的《合同结算审核会商纪要》,提高工作效率。
  
  5、 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进入司法程序。若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三、 部门工作说明
  
  1、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需对送审的合同结算事项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合同结算计算书或相关计算式,拟写初审意见,填制《合同结算初审意见表》(按项目编号)交主办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下一程序。
  
  2、合同造价部门成本专员签收后认真查询相关图纸、资料、合同,核实清楚无误后方能编制《合同结算审核确认表》(按项目编号),合同造价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同意后方能递交至合同主办部门。
  
  3、合同主办部门主办人员分类:
  
  (1)施工劳务分包、消防暖通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景观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水电气配套工程、人防工程、节能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等施工合同。
  
  (2)工程材料设备合同(钢材、水泥、砂石、商砼、水电设备材料、装饰材料、门窗、电梯、成品栏杆、机具设备租赁、成品烟道、无动力风帽、监控设备、门禁系统、道闸系统、其他零星材料)。
  
  (3)设计、勘察、监理备案合同、沉降观测、资料编制、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总承包备案合同。
  
  (4)造价咨询备案合同、造价审计咨询、造价劳务服务。
  
  (5)环评、水保、节能评估、白蚁防治、防雷接地、工程强制保险、农民工工资担保、劳务承包备案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安措费等其他前期工作费用缴纳退费。
  
  (6)策划咨询、推广宣传、广告制作。
  
  4、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经理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地所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外地项目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5、分管领导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副总经理。
  
  四、资料归档办理
  
  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后, 由合同造价部成本专员参照公司档案资料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存档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向档案员提交存档资料和电子版,档案员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五、结算所需资料
  
  1、结算报告和合同复印件;
  
  2、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的规范、标准进行绘制)和有关签证资料;
  
  3、开工通知、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评定书、竣工报告等;
  
  4、工程招投标过程和工程施工中往来文件;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的现场施工情况和施工工艺)及其报审表;
  
  6、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7、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
  
  8、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
  
  9、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0、各种设备材料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加工定货合同(或确认价);
  
  11、工程安装调整试验合格报告;
  
  12、咨询类成果(施工图审查意见、地勘报告、环评报告等)复印件;
  
  13、 拆除工程量签证单、拆除原始照片;
  
  14、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5、 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内容应表述清楚);
  
  16、工程领料单和退料单、调拨单;
  
  17、 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原始材料凭证复印件;
  
  18、策划、推广成果复印件或原件,室外广告发布照片。
  
  19、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相关的资料佐证。
  
  六、不予结算事项
  
  1、结算资料不完整,结算书所依据的资料不完全反映出现场实际情况,审核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不充分。
  
  2、竣工图没有全面体现工程实际情况,部分关键数据没有显示,甚至在相对施工图有较大改动的情况依然直接以施工图代替竣工图或在施工图上做简单更改,使图纸面目全非,无法计算;
  
  3、设计变更手续不全,缺少变更通知及经济签证;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所签数目、不实,
  
  少数设计变更和签证数目明显过大,缺乏真实性。
  
  4、 隐蔽工程现场验收无正式签证手续。
  
  5、原始资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关人员变动大,没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资料丢失有些只口头更改、承诺,事后未及时办理签证单,杜绝做“回忆录”办理结算。
  
  七、结算控制重点
  
  1、 结算资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3、套用的定额及结算综合单价是否正确;
  
  4、各项收费是否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 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或现场核价计算。
  
  6、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价调整应资料齐全,内容表达清楚,有具体的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项目、数量,以及特殊情况的技术处理意见等。若设计变更需办理调差支付,需同时计算增减工作量。
  
  7、审查签证是否准确。有无把不属签证范畴的内容列入签证参与结算的情况,例如: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项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项目,及施工单位现场用工等。
  
  8、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价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9、凡是不宜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并清晰描述完成工作内容,现场旁站签证完备。
  
  10、现场签证费用应及时处理,以免由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1、在办理签证单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合同中 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12、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负责人或现场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13、工程签证单甲方要及时备份,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自行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上文向各位介绍的是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结算制度的内容。由于各个公司企业的管理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对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有所区别,但是大致的涉及的范围是确定的,您可以结合上文进行参考。关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结算制度,涉及到的详细分工问题可以根据公司企业的具体规模进行调整,您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就可以了。


·有偿合同含义是什么?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合同”,是对“无偿合同”的一种对称。指任何一方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有义务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同、有偿佣金合同、有偿托管合同等,大多是双重服务合同。已付合同与未付合同的区别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已付合同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较高的...


·如何书写铸件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如何书写铸件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铸件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本合同中成品,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成品要说...


·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是什么 关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况。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在合同生效履行期间,如果符合了当事人之前约定的情形,那么此时就可以解除合同,这属于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是不太一样的。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的解除其实都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接下来,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合同约定解除的...


·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有效吗 涂改过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订立肯定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这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不例外。而此时可能用人单位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就想要单方面的变更合同的内容,让其中的条款对自己更有利。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本站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没有合同可以告吗
      可以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签订合同是可以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法院就会受理起诉的请求。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合同法中撤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哪些?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法中撤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哪些?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在合同法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债权人有权利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对于合同法中撤销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有哪些?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条件才能行使?在本文中将对这些作出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履行怎么办?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履行怎么办?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通过私底下协商的方式,以及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物业合同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一方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另外一方需要支付相关的价款,所以有一个合同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二、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


·赠与合同公证一般形式
      赠与合同公证一般形式 赠与合同公证的形式,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公证文书表现形式。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办理赠与公证...


·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常刑事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但是有一些犯罪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来讲,单位是否能构成此罪呢?换言之,单位是否能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1979年刑法的...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担保人是否有效 变更合同担保人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主合同主体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