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检察院不批捕不构成犯罪吗?
  
  
  一、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第65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不难理解,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备逮捕的条件,且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批准逮捕,对于无社会危险性的即使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及其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以下情形:无社会危险性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构成犯罪不捕等。所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必须批准逮捕,更不能理解为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更不能将不批准逮捕等同于不构成犯罪。
  
  
  二、对于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须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第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除逮捕外的其他强制措施。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仍应继续侦查,而非撤销案件。对于侦查终结后,案件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则视情况而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可见撤销案件与是否批准逮捕没有必然联系,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不成立,必须撤销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173条之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此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提请逮捕的案件及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均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符合诉讼程序。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逮捕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第128条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决定依法逮捕。
  
  
  据此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因此,法院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决定逮捕,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逮捕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逮捕只是一种形式而已,除了进行逮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最终是不是不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确定,一般不进行逮捕一般是犯罪行为没有太大的危害性,但是一般犯罪证据确凿都会进行逮捕。
  
  
  
  


·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若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的话,那么此时受托律师的身份就是刑事辩护人,这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不同的。当然,在能够享受的权利方面也是不一样的,那到底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绑架罪的构成有何特征?
      绑架罪的构成有何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犯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时常对被绑架人伴有殴打、辱骂等情节,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严重的暴力犯...


·犯罪预防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预防案件的种类有哪些?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对可能犯罪的人进行早期防御与矫治,以减少或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的活动。主要有两类:(1)犯罪社会预防。从宏观角度,对造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条件,采取综合性(组织体制、管理控制、物质福利、教育...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单位可以是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


·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有什么区别?
      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有什么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罪过形式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在认识上因素上,是应当预见自己...


·数罪并罚的意思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意思是什么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法院办案程序 一、一审起诉 (一)立案 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


·盗窃罪最快几个月判刑
      盗窃罪一般3个月之内可以判刑,但是遇到案情重大复杂,人数较多的盗窃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才可以判刑。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如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一般会再一个月内移送法院,对...


·在犯数罪的情况下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同一个人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往往都是进行数罪并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时候可能属于吸收犯,那么此时就会是从重进行处罚。那究竟在犯数罪的情况下要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法上的关于刑罚的裁量方面的数罪并罚问题是不少初学法律的人困惑、不理解的重要知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办案工作不断朝着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纵深发展,立法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每个办理环节和步骤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使公检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立案就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第一道处理程序,那么,公安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