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没有结案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工伤没有结案可以去别的公司上班吗?
  
  不可以;
  
  1、因为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到别家公司上班是必须要经过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同意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工伤认定书下来了工伤流程未走完,而且休息期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如果没有结案,那么就证明劳动者还在享受停工留薪的状态,那么劳动者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在家中休养,不能到别处擅自的打工,这样是属于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知道的话,是可以有权利取消所有的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辞职公司能扣代通知金吗?
      如果员工辞职公司能扣代通知金吗? 1、需要看是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2、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 3、如果员工没有通知企业立即走了,且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企业损失,如果工资额不能相抵,应该向劳动部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追加...


·什么是工伤认定决定书
      什么是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流程需要的材料之一就是工伤认定书,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说,首先就是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那么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我们就这些常见的职场知识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说明。 一、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日期?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是员工,但此时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也觉得对自身利益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就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那现实中,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目...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拖欠工资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有哪些
      拖欠工资双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有哪些没有六个,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拒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当地劳动最低工资的可以要赔偿双倍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包括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包括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的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本级劳动保...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一、居间合同人没有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一、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怎么办理? 先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的,还要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提交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会要求办理公证); 2、公司原股东的股东会会决议(说明同意股权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道路竣工验收需要什么资料
      具体需要的资料是:一、工程前期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三、施工技术文件。包括建筑电气工程文件、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四、竣工图。《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


·建筑工程危险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危险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危险管理制度的产生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其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建筑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