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管理秩序的这一方面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现在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本身就有一定的混乱,在国家通过各种办法尽量的给大家提供一个相对顺畅的交通运输环境的同时,有极少部分的人只因个人的私欲就完全不考虑别人的生命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本就是害人害己。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 公司之间或者公司内部有时候出于各种原因会出现转让股权给受让人从而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现象。当发生转让股权这种事情的时候,有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就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来进行详细的解答。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


·最新交通事故伤害处理办法全文
      交通事故不管是造成的财产损害还是人身伤害,都需要对事故作出及时的处理。为此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交通事故伤害处理办法》,那么您知道这个办法里面是如何规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交通事故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


·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强险不予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除了了解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它的“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进行呢?交通事故调解也有一定的期限,那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有多久?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进行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


·申请法律援助后要交法律援助诉讼费吗?
      申请法律援助后要交法律援助诉讼费吗? 按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只是免费提供援助律师,对于诉讼费依然要支付的,但是如果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


·农民车祸每天误工费多少?
       一、农民车祸每天误工费多少? 这就要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了。发生地不同标准也不同,各省统计部门都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和农林牧鱼业年收入的数据。农民交通事故误工费是以农林牧鱼业年收入除于天计算的。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很多时候交通事故之所以会产生纠纷,多半都是因为当事人在赔偿方面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此时可能很多人都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要想获得有利的判决,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的证据 1、原告...


·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一、交通罚款滞纳金怎么算 交通罚款滞纳金是超过规定缴纳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超过15天不处理的,从第16天起开始收滞纳金。滞纳金是每天收取应缴罚款的3%,上限是不超过应缴罚款。 滞纳金不能超过罚款本金,即最多罚1倍的滞纳金。 ...


·司机开车撞到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司机开车撞到人该承担什么责任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交通事故侵害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是民...


·一、交通事故人伤几天出具鉴定报告?
      一、交通事故人伤几天出具鉴定报告?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


·合同期内被辞退赔偿交税规定是什么?
      合同期内被辞退赔偿交税规定是什么?合同期内被辞退赔偿交税规定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