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债权人请求夫妻财产分配可以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债权人请求夫妻财产分配可以吗?
  
  
  债权人不可以请求夫妻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叁)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叁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虽然会产生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不得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想一方主张偿还债务,一方在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请求支付。一般在离婚时会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明确化,此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欠薪过多少时间去仲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发或者拖欠。“月工资”包括月工资和月工资两种形式。因此,雇主应在自然月结束后30天内结清工资。工人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报告。只要你拖欠工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


·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内债务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以...


·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手续和具体流程
      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手续和具体流程 一、存单质押贷款概念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存单质押...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中,有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具体包括了很多详细的情形,那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因对方父母欠债太多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
      因对方父母欠债太多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 一、因对方父母欠债太多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 一般不会,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贷款还清他项权证借款可以吗?
      贷款还清他项权证借款可以吗? 现在,我们有了很多的借款的工具,或者说是流动资金的工具,比如说信用卡,支付宝花呗等等,我们可以计算得出,我们轻松的想要套出个十万八万是一个非常轻松的事情。贷款还清他项权证借款是不可以的,因为不符合银行的相关材料。 一、贷款还清他项权证借款可以吗?...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是怎么收费?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是怎么收费? 一、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是怎么收费? 1、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债务纠纷案件,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8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累进收费: 10万元(含)以下部分:500-8000 10...


·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繁荣,许多公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因此就会涉及到大量的债务和债权问题。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到的都是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自然受到了大多数人的关注,但是他们并不是很清楚债权和债务两者的关系。下面,我们将带来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公民在遇到经济困难时,会向其他熟识的朋友借钱,产生个人债务。而作为公司在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往来合作时也会产生债务。在股份制公司中,所产生的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此外,公司如果因种种原因而走向了破产,在公司破产后股东要还债吗?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


·拖欠货款起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怎么样的?
       拖欠贷款,如果是对银行拖欠的,一般银行不会给当事人喘息的时间,会立即向法院起诉,但是民间借贷,很多人会根据情面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那么关于拖欠货款起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主张事实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当该事实不存在时由主张人承担责任。 一、拖欠货款起诉谁主张...


·拖欠货款只有欠条能胜诉吗?
      拖欠货款只有欠条能胜诉吗??????? 您在日常生活中总能遇见一些拖欠欠款的事情,企业也总会遇见拖欠货款,那么他们就会打欠条以作为应还款的证据。欠款不还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们可以根据欠条追回货款。那么拖欠货款只有欠条能胜诉吗?的我们在这里为您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