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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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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一、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陈某某律师接受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韩某某之委托,出庭为其辩护。在此之前,辩护人会见了韩某某,查阅了卷宗资料,为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信。
  
  1、被告人韩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实施的贩毒行为系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的,属于特情介入下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依法应当从轻量刑。且,该次交易并未进入实质交易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在毒品交易前,毒品“买家”金日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在金日的配合下,公安机关顺利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很明显,金日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了公安机关的“特勤人员”,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3、与同类案件相比,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韩某某系向同一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四克;系以贩养吸;未从中获得经济性利益,其本身也系毒品的受害者。与其他以牟利为目的的贩毒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韩某某之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愿意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初中文化、法制意识淡薄,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存在以上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到其悔罪的实际表现,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2017年3月17日
  
  二、贩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对于贩卖毒品的,一旦查处就要立案,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律师要想成功辩护,应该写一份内容详尽的辩护词,围绕贩毒情节较轻、当事人认罪悔罪及社会危害不大方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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