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法》是由很多条例进行制作的,特别是对于公司在裁员的时候一定要提前通知员工,赔偿各种补偿,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纠纷,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每一条都是针对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之间来进行制定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有许多劳动关系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我们今天就与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吧。...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为了保障各地的工程质量。几乎是每个地方的政府都会制定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这样可以有效的监督工程的完成。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吉林市城...


·工伤鉴定十级的钱由谁出?
      工伤鉴定十级的钱由谁出? 个人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为十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如果有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的。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对于厂里摔伤算不算工伤?
      对于厂里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对于厂里摔伤算不算工伤? 只要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摔伤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一、争议仲裁的调解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


·员工未买社保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员工未买社保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未买社保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伤...


·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所在的用人单位一直拖延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作为受伤劳动者要知道其实自己也是有权利申请进行认定的,并且法律规定的申请认定时间还相对比较长。那实践中,受伤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这个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自己去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


·企业辞退旷工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企业辞退旷工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一、企业辞退旷工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企业辞退旷工员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如果是周末加班的话是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是节假日加班的话是需要支付三倍工资的,但是除了两种情况之外,还有那些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呢?下面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