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土地的拥有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我国土地有两者方式所得一种是划拨,一种是出让,这两种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一种是无偿,一种是有偿,所以,我们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要看自己属于哪一种性质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可用作抵押。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农村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
      农村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呢? 一、土地使用权年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2、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


·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可能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都知道土地对于自己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但是关于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土地的话,他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这样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很多人都想知道。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沈阳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对象...


·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楼房的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进行,因为不同楼房使用情况不一样,办理方式也不一样。楼房为二手房过户或者作为商品房,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手续都不一样,那么,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新买的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的相关...


·首次办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资料?
       土地使用证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证明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那么首次办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资料呢?办理土地使用证一般需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的界限图及契税缴纳证明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1,受理...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


·甘肃征地补偿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使得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各地行政机关需要营造一个阳光政府。故而在征地之前,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公布。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本站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甘肃征地补偿新规定,该如何理解此规定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
      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在我们国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因为土地使用权归属不够明确或者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比如自己开荒的土地,土地使用20年后的权属归谁?这一类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土地权的归属,那么本我来了解一下有关内...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批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批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共有的,当这些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时,土地所有者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申请,确认土地所有权,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后,才能进行土地建设。那么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批呢?下文将带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流程。 一、申请 1...


·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咨询热线:4006161660)将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土地有八类、九类、十类土地三种:八类区片区片范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