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2、保证合同履行地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保证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二、其他种类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1、买卖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买卖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因仅给付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依据。2、承揽合同履行地(1)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2)整修加工行为分若干地域完成的,由主要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安装地、调试地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3、借款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可以以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为基点确定履行地。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货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货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业也是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经济来往,同时也会与他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做出了违法担保合同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后,也是会给另一方的权益造成危害,那么双方在无法协商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经济利益关系,使得自己的经济权益得以增长。不同的合同种类,订立合同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在拟定合同之前,首先要确定,双方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的种类有: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


·居间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吗?民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吗?民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


·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注意事项是什么? 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以及公司的员工来说,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了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权益,因其中涉及到了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企业就会按合同执行。那么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集体合同,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集体合同必须要签吗 集体合同是...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平等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就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合同进行约定,并且这种做法是受我国合同法的保护的。当然,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在我国,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我们将针对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中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为...


·什么属于诱骗签合同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都属于诱骗签合同。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什么,违约金有多少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是什么,违约金有多少合同是交易活动中必备的文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权利义务,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大部分人在签订合同是会约定一条违约金,那么你对违约金了解多少呢。我们为你解答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内容,您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违约金...


·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一、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自己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有: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


·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
      合同到期还可以转让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转租。如果在租赁期内没有转让出去,那么就丧失了承租人的身份,根本谈不上转租了。因为租赁到期,没有续租的情况下,就已丧失了房屋使用权,同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出租人。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


·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在发生单方对合同违约的情形后,当
      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在发生单方对合同违约的情形后,当事人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然后确定是否要解除合同。不过,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呢?下面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


·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