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相关的行政为义务,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义务。其二,必须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作为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要求。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虽然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只有在行政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作了规定。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任由当事人选择。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认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标准一致,修订或解释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相协调,规定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以60日为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补充,以情况紧急的不受限制为例外。二、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3、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的义务或剥夺某项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综上所述,任何行政机关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有群众在求助相关部门之后就应该发挥相应的只能,但是如果有不作为的行为,或者形成渎职,那么就会造成公民利益受损害,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
  
  
  


·无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标准
      无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标准 机动车有没有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数额是相同的。 区别在于,如果缴纳了交强险,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赔偿限额不足的,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如果未缴纳交强险,直接要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


·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交付使用
      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对比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超出绝对值3%,买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律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


·一、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高院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当中的规定项目来进行一次性的医疗费用和具体的误工费用的赔偿。(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


·交通肇事轻伤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轻伤逃逸如何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进行民事判处及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为有逃逸情节,往往可以在上述基...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资卡明细单、工资条、胸卡、考勤卡等复印件,原件需同时带好); 3、受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首次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复印件或出...


·醉驾袭警使交警眼睛玻璃体脱落
      醉驾袭警使交警眼睛玻璃体脱落 两项都犯了,就看酒醒后的认罪态度了,如果确实属于酒后失控,未造成严重后果,加上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好,就是治安处罚加拘留。如果态度恶劣,袭警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提起公诉了,那就是刑事案件了,要坐牢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没带驾照开车处罚2023是怎样的
      没带驾照开车处罚没带行驶证上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扣1分。1、《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


·一、交通事故孕妇受到惊吓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孕妇受到惊吓怎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租车协议书怎么写的呢?
      租车协议书怎么写的呢? 租车协议书 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__________,颜色为____色,车牌号为__________,必须使用____号汽油。 第一条、租赁期限及租...


·交通事故工伤鉴定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员工因公出差,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之路遭受到交通事故的话,理论上来说属于工伤的范围,但是相比于在原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这种情况,在工作岗位以外的其他地方,尤其是遇到交通事故的这种工伤,维权的时候非常困难。因为首先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才能依法进行工伤鉴定,最后才是理赔,下面我们要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