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抚养费可以减少支付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离婚后抚养费可以减少支付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但是,孩子抚养费的支付必须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条件,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时候,常常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孩子抚养费数额: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实际需求减少了,或者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变弱的话,那么要求减少孩子的抚养费就是正当的。毕竟,如果父母连自己都养活不了了,还怎么养活孩子呢?因此,父母可以要求减少孩子抚养费。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抚养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其离婚后,仍需要依法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需要以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条件。如果给付方本身无力维持其生活,即使他应负义务,也无法实际履行义务。为此,在实际履行义务、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根据其经济能力对其抚养费的负担予以减少或者中止给付,而对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适当增加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三)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综上所述,即使在离婚的时候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之后因为客观原因发生了改变,比如孩子的需求减少、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比较困难收入减少,这些情况下降低之前说好的抚养费数额,其实就是理所当然的。但要是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故要求降低抚养费,这样做显然就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
  
  
  


·一,法律规定上重婚罪可以申请法院取证吗?
      一,法律规定上重婚罪可以申请法院取证吗重婚罪案,无论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由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调取案件证据的,可以由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五十七条规...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在现代社会中,因为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人们对于离婚等相关的事务都不在恐惧。与此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变得更加激烈。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人们经常咨询: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女儿...


·结婚照可作重婚罪的证据吗?
      一、结婚照可作重婚罪的证据吗?结婚照不可作为重婚罪的证据,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


·结婚未登记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未登记财产如何分割?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居生活期...


·起诉离婚所需提交的材料及手续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


·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法律是否允许?
      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法律是否允许?父母对于孩子的爱都是相同的,如果双方决定离婚,无论哪一方都会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实践中会有许多夫妻商议离婚后仍然共同抚养孩子,以轮流抚养的方式照顾孩子。那离婚后共同抚养孩子法律是否允许?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


·确认婚姻无效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
      确认婚姻无效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宣告或者撤销无效婚姻的民事诉讼走什么程序,要依据案件的情况而定,案情比较简单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夫妻在离婚以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冷若冰霜,甚至会存在另一方直接不让对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其实这样做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即使在离婚以后,另一方也是可以对孩子进行探视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离婚孩子探望是否受法...


·哪些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哪些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


·一、上海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处理的?
      一、上海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处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


·国家赔偿宣判无罪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了公民的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那就是公民没有犯罪,却因审判活动中的过错导致公民承担了刑罚,这就是宣判无罪。那么,国家赔偿宣判无罪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作出具体介绍。 一、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如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