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判处的罚没款怎样返还?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被判处的罚没款怎样返还?
  
  一、被判处的罚没款怎样返还?
  
  被判处的罚没款不会被返还,现在没有罚没款返还,只是一些地方执行按处罚决定缴足罚款后,按收缴罚款一定的比例拨付工作经费给执法部门,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按罚没款返还,实际上就不是,因为这个工作经费拨付的多少由财政部门决定。
  
  二、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 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对于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合作是违法行为之后,导致的被判处罚没所有财产的处罚,是不会被返还的,这是由于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与返还的相关规定,若是司法机关判处的处罚有误,那么被要求支付罚款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
  
  


·违法发放贷款罪四要件包括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四要件包括哪些?1、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


·如何向客户追讨账款
      如何向客户追讨账款 一、如何向客户追讨账款 对于支付货款不干脆的客户,如果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必须在事前就催收。 事前上门催收时要确认对方所欠金额,并告诉他下次收款日一定准时前来,请他事先准备好这些款项。这样做,一定比收款日当天来催讨要有效得...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一、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


·还款期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多长
      在实践中,由于借款双方的疏忽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还款期约定不明的情况。那在法律上,还款期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有多长呢?搞清楚诉讼时效是债权人诉讼讨债的前提。那具体而言,对于还款期不明的应该如何计算时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还款期不明的债务诉讼时效多长 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


·欠钱2500不还怎么办?
      欠钱2500不还怎么办?欠钱2500不还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债权。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


·欠债不还承担后果是什么?
      欠债不还承担后果是什么一、欠债不还承担的后果是什么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仅包括以...


·没有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没有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一、没有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换言之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回借款的,只不过此时会比较麻烦。 具体要回借款的其方法包括: 1、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 2、对对方承认你们...


·写借条的纸和笔由被借款人提供可以吗?
      写借条的纸和笔由被借款人提供可以吗? 一、写借条的纸和笔由被借款人提供可以吗? 写借条的纸和笔由被借款人提供是可以的,但要确定是属于合格的纸张和笔。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