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内容有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犯罪构成就是在我国的刑法下面规定的一系列的有危害性的行为的一些客观以及非客观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有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内容,犯罪的主观内容,以及犯罪的客体这四个方面。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对于这部分内容有者很多的法律规定的,所以到底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内容有什么?下面通过介绍让大家了解一下犯罪构成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的理解。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内容有什么?
  
  
  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内容有: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虽然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人们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行为、对象、主体等,只要具体事实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条;另一类是刑法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等,具体事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时,才成立犯罪。这两类现象也可能交织在一个犯罪构成中,司法工作人员应特别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选择的,哪些要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入户抢劫罪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63条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属于普通的犯罪构成,其后规定的“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再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杀人”是普通的犯罪成;“情节较轻的”是减轻的犯罪构成。据此,法定刑升格的,都是加重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减轻的,都是减轻的犯罪构成。
  
  这个问题一直是研究学者的热门的研究课题之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以及犯罪的内容是分为三类的,一种就是普通的犯罪还有就是加重的犯罪最后就是加轻的犯罪,这项内容是为了能够区分犯罪以及没有犯罪的一项重要的指标的,所以必须合理合法的制定才能够保障更多人民群众的利益。
  
  
  
  


·未成年打架斗殴拘留都有哪些规定
       一、如是行政拘留,因是未成年人,有可能会减免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中规定哪些属于自诉案件
      刑法中规定哪些属于自诉案件 一、哪些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是否要收取刑事案件打官司费用
      是否要收取刑事案件打官司费用 打官司聘请律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况且,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自然打官司所需要的费用也是不同的。今天,网站的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刑事案件打官司费用是怎样的。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故意人身伤害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人身伤害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怎样对犯罪预备阶段认定
      怎样对犯罪预备阶段认定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


·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最高刑为死刑,也就是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当然,现在也是慎重适用死刑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判处死刑。那么一般来讲,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


·故意杀人罪会见笔录要点有哪些?
      律师代理故意杀人案后,有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可以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在会见的时候,形成笔录,整理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线索。这个笔录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用到,那么,故意杀人罪会见笔录要点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故意杀人罪会见...


·未成年杀人抢劫如何定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也是不少,甚至出现了未成年杀人抢劫。未成年人杀人抢劫的情形是非常严重非常恶劣的。但是未成年的思想和意志还都处于薄弱期,犯罪期间缺乏坚强的心里,并且易冲动,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杀人抢劫的结果发生。下面我们就仔细给您说说。 一、未成年杀人抢劫如何...


·新刑法毒品罪会如何处罚?
      一、新刑法毒品罪会如何处罚? 1、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负责主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