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遗嘱公证在外地办理有效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遗嘱公证在外地办理有效吗?
  
  遗嘱公证在外地办理是有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需要包含的内容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是具有非常高法律地位的文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保证遗嘱的合法性,这就涉及到遗嘱的公证。遗嘱的公证可以在当地或异地进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公证之后即刻生效,当事人死亡后必须要严格按照遗嘱中的规定执行,不得违抗。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征地的过程中就会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进行迁移,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还要有好的安置办法,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够很好的支持政府的工作,保证政府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那么,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一、南京市征地补...


·现实中,因为房地产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当事人如
      现实中,因为房地产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当事人如果不能尽快的进行解决的话,那就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当然了实际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也需要进行举证,那房地产纠纷案件该如何举证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作建房纠纷 1、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


·农村宅基地申请一直不给审批怎么办?
      一、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


·毛竹林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毛竹林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已经成了常见之事,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征地补偿金不同,征地时如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矛盾。很多人问毛竹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和其他征地补偿是否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各项事宜。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 一...


·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
      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 一、借条地址身份证可以用打印吗? 借条中地址身份证可以打印,打印的借条有效。借条打印还是手工书写均有效,不对借条的效力产生影响。 借条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


·建设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最长是多久?
      建设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最长是多久?这和土地的性质(用途)有关(例如:是集体土地、无偿划拨还是有偿征用),不同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仅以商品房(有偿征用土地)为例: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用于建造经营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土地证能贷款多少钱啊
      具体能贷多少钱主要是根据你的土地大小、当地地价等情况来确定的。具体所能贷款的金额需要经过当地正规的评估机构评估后,银行再行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签订合同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单位办理业务都需要签订合同,只是这个合同是别人准备好的,自己只是签个字就完成了,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房地产合同,这个合同涉及的财产比较大,因此要重视,那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地产合...


·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评估划拔的法定依据是什么?(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法院,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