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供货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企业供货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企业供货合同违约金有上限。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二、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与人合作我们讲究的是诚信,诚信不仅仅能为我们带来利益往来,同时也能为让人树立一种威信,可以得到他人的信任。相反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不遵守约定的情况,使得他人经济受损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额。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公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公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在中国,成立公司,是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一般都是当地的市场监督局审批后即可。然而,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公司——基金公司,其注册成立是需要经过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公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


·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属于哪类企业?
      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属于哪类企业?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属较大规模类型的企业,因为在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类型的企业的话,它的注册资本相对来说都是比较低的,所以以注册资本它所反映出来的就是公司的运营能力和它的规模大小,其他类型的性质的话有不同的划分。公司类型的划分维度很多,常见...


·公司如何合并内外账
      企业的内外账合并,特别在合并的期初,并不是简单的内外相加或者全部采用内帐的数据,而是业务流和资金流的重塑。进行两帐合并:一. 帐务改由公司人员自行登载二. 分析两套帐差异金额及辨认产生差异主要原因三. 整理各项资产负债实际数量及金额四. 处理差异五. 解决问题公司应以策励未来的角...


·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行吗
      总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可行吗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就是并不一定需要盖总公司公章,可以盖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帮总公司开拓市场,方便总公司的经...


·注册资本股东抽出来可以吗?
      注册资本股东抽出来可以吗?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74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


·股东变更具体资料包括了哪些
      股东变更具体资料是什么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催收公司有权起诉吗
      如果贷款机构委托授权给第三方催收机构,那么第三方催收机构就有权对贷款人进行起诉。但第三方催收机构没有受到委托时,就只能对贷款人进行催收。贷款机构或第三方催收机构极少会因为欠钱不还去起诉贷款人,因为起诉花费的时间较长,对于这些机构来说费力不讨好。这些机构一般都是采用催收的方式来让贷...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公司在成立时不需要经过的程序是注册,注册时选择公司的属性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要注册公司的性质根据注册资金和人数决定,公司在注册时必须设立公司法人和股东,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是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一、有限公司法人可以...


·法律上股东撤资如何退还股份
      法律上股东撤资如何退还股份股东出资后不得撤资,如果股东想退出,须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者公司清算加以实现。就股权转让而言,一是其他股东收购该股东的股权,二是该股东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股权转让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就公司减资而言,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该股东减资从而退出公司。...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哪些?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