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租房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租房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释义,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
  
  (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
  
  (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
  
  (4)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
  
  同时《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房产法中规定公租房房改房,不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公租房是国家为了给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特殊群体提供的社会资源,如果夫妻购买了公租房,那么还是有权利处理公租房的,只不过在处理公租房的时候,有些手续是需要去办理的,比市场的商品房手续会麻烦。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可以解除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可以解除吗?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可以解除的,实际上房屋的租赁合同解除之后,那么它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租赁的这种关系就不复存在了,当然这种解除的话必须要双方共同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构成违约了,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或承租人应向...


·买房子过户费怎么算
      买卖房屋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因此,房屋过户费是我们在买房子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二手房过户流程一个重要环节。那么,买房子过户费怎么算呢?二手房过户流程有哪些步骤?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买房子过户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 税率...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如今离婚早已成为了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夫妻感情破裂后,选择离婚。而大部分离婚家庭都涉及到房产分割,这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地方。如果房产归一方所有,则应该办理过户手续,明确房产的产权。那么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回答。 一、夫妻离婚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买房子五证必须齐全吗
      一、买房子五证必须齐全吗 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其中“五证”、“两书”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


·商品房出售条件是怎样的
      商品房出售条件是怎样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售商品房现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体资格合法。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规划、建设手续合法,持有...


·买二手毛坯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二手毛坯房注意事项有哪些1、在选择毛坯二手房的时候要和周边的房产价格做个比较,因为毛坯二手房也是属于二手房,价格应该比同个区域、同个档次的房产要低。需要注意的是毛坯二手房如果没有满五年房产,购买的时候还需要承担8.5%左右的税。2、购买毛坯二手房的时候需要查看房主是否有房产证,...


·未成年人的房产可以转让吗
      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少父母出于对子女将来美好生活的考虑,会给他们还未成年的子女买房子。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的房产可以转让吗?此外,若是能够转让的话,在实践中,对于房屋转让的陷阱究竟应该怎样去避免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未成年人的房产可以转让吗 我国《民法...


·公民购房由于多数时候会涉及到按揭贷款的问题,而银行方面自然不
      公民购房由于多数时候会涉及到按揭贷款的问题,而银行方面自然不希望借出去的房贷成为烂账,从而影响到自己。因此就会严格对房贷申请认定条件作出审查,其中就包括了年龄。那要是公民全款买房子有年龄限制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全款买房子有年龄限制吗一般购房在银行的房屋贷款都是有年...


·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办理二手房产权证需
      二手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办理二手房产权证需要的资料很多,主要是需要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若有共有权利人还...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
      新房网签去哪里办理备案手续?1、正常购房流程是先网签购房合同然后在去房管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2、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3、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