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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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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具体来讲,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性服务,不得自行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不能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不能用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去为其他单位,尤其是为与原单位竞争的单位服务,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办企业,以及不履行该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合理,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宜。如果期限过长,既会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合理浪费、会限制劳动力的创造性、会损害劳动者应有的择业权,同时对原企业来讲也是不经济的,因为必须付出高额补偿金;如果期限太短,可能会损害原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竞业避止”期限应当适度。如有关专利法规中确定,职工在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积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原工作单位。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点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我国可考虑规定最长期限为两年。

  

   2、原单位支付补偿费的义务。

  

   由于被企业“竞业禁止”的员工承担了“竞业禁止”的义务,选择工作受到影响,这必然会给其带来经济损失,如果不给予合理补偿,既不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使劳动者单方面蒙受损失,同时也会使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条款而毫无相应经济支出。如果合同中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则不受“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在确定补偿多少时,要考虑四个因素:

  

   (1)考虑这个职工所在岗位的重要性,向其发放不同的“不竞争津贴”或“保密津贴”,即考虑该岗位商业秘密的流失大概会给企业带来多大影响;

  

   (2)考虑这个职工不从事这项工作大概会给他带来多大损失,即他从事别的职业和从事原来职业收入的差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3)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如果企业承受确有困难,则可适当缩短“竞业禁止”的期限。国内有些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且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采取的做法是以离职者在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额为标准,然后逐年递减,直至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结束。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比利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金的最低限额,应相当于竞业避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工人应得总收入的一半,总收入应根据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如果原单位不予受“竞业禁止”的企业员工以相应补偿,则“竞业禁止”合同就自动失效。


·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能否与涉密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又约定解除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


·劳动合同到期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禁止,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因而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竞业禁止

  &...


·竞业限制如何补偿?
          1、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条款
      一、限制范围条款。包括时间、地域、限制领域等。限制领域,如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地域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时间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关于限制领域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特点,另外制定内容详尽的附件。 ...


·我国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竟业禁止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文件中。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


·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董事、经理所为的竞业禁止行为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具体讲就是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由于董事、经理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他们享有公司生产、经营的指挥权,掌握公司的业务秘密...


·什么是法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针对员工在职期间对企业忠实义务而派生出来的一项重要义务,义务主体主要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各国的商事组织法中都有针对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前述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包括: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


·员工跳槽拉走客户需赔偿公司
      员工承认,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但这是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合同规定了自己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公司并未对此予以经济补偿。作为一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 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


·保密、竞业协议的设计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


·股权激励标的物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不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形式限定为货币,该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并没有严格限定在货币支付。既然法律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形式未做禁止性规定,那么以股票、股票期权等非货币形式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非绝对不可。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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