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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保险标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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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保全保险标的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二、适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保险财产保全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暂时的冻结,在涉及到需要保险支付的情况下,防止被告私自将个人保险财产标的转移,造成无法进行保险标的赔付的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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