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一、怎么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在寻衅滋事的场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是不存在某种前因纠纷与矛盾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原因多么正当或合理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只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相对正当性或合理性,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不能成为损毁财物的客观理由,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反之,则可以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2、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从两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法益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故意损坏财物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
  
  3、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须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谈论前者。
  
  所谓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不是指行为之时的不特定。如果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指向了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物,就认为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实际上否定了不特定犯罪对象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行为场域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无论是亲自动手还是纠集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5、入罪标准不同
  
  两罪在成立犯罪的客观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并不仅以毁坏的财物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任意损毁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行为人之行为虽然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足以成立本罪。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就是看行为人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浙江省目前规定,包括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首先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单是从这点上来看,二者就存在差异。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二者之间也有一些交叉之处,这也就让不少人无法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寻衅滋事罪的表现行为上面,就不仅仅只有故意毁坏财物一种情况。
  
  


·什么叫做缓刑,什么情况下会判缓刑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罪犯在最后判刑的时候是有可能被判缓刑的,而被判缓刑一般是不用被关押,但要是严格意义上来说缓刑的话,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究竟什么叫做缓刑。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做缓刑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


·拒执罪立案侦查程序怎样办理的
       一、拒执罪立案侦查程序怎样办理的 (一)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责任人员线索,以及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线索进行摸底和甄别,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安...


·刑事诉讼法有溯及力吗,刑事诉讼法溯及力是怎样的?
      我国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更新换代的基本原则,那么作为一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有溯及力吗?刑事诉讼法溯及力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刑事诉讼法有溯及力吗刑事诉讼法溯及力是怎样的通常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有溯及力的,会...


·无罪辩护不成功刑期会加重吗?
      无罪辩护不成功刑期会加重吗? 一般不会加重处罚。 因为那只是无罪的主张没有被法官采纳,对判刑没有影响。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所以如果若存在翻供等恶...


·犯罪既遂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三个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


·非法集资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行政拘留一年可以拘留几次?
      行政拘留一年可以拘留几次? 为了使各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能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民事、刑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的领导者也根据当前的局势制定了行政法规。在这些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拘留是其中较轻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拘留一年可以拘留几次? 一、行政拘留一年可以拘留几次...


·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
      刑事犯罪一般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能再追究法律责任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的犯罪,其追诉时效是不太一样的。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有多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为多久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伪证罪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立案是刑事程序的开端,但是很多人对于刑事立案的程序不了解,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效率低下。那么伪证罪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这个问题,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伪证罪的立案程序 伪证罪属于刑事案件,伪证罪的立案程序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流程: 1、...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包括哪些
      虽然贪污、受贿经常是一起说的,但其实这构成的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即贪污罪与受贿罪。在犯罪主体方面,这二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同时损害的往往也是国家、集体的利益,但从本质上面来看还是不同的,那到底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包括哪...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多长时间?
      一、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多长时间?1、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假释的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