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标的物灭失案件的审判思路是怎么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诉讼标的物灭失案件的审判思路是怎么样的?
  
  
  确立如下审判思路:首先应该及时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其次要掌握此类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再次要在特定案件中确立灭失标的物的价值认定方法与评估鉴定的限定;最后要正确把握标的物灭失案件中酌定损失方式的适用。
  
  
  二、诉讼标的物灭失的范围界定
  
  
  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文所指的诉讼标的物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财物,不包括行为等。在合同法中,标的物灭失指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表述为“标的物毁损、灭失”。本文所称的标的物灭失,是为了研究和表达上的需要对某一类案件情形所作的统称,不同于法律中常用的灭失,比其范围要广,是泛指同一类型的案件。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毁损、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也包括下落不明,还包括诉讼中查找不到的拟制灭失。根据标的物灭失的情形,以及与诉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标的物灭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1.实际灭失。即在诉讼时,标的物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如遗失等)。此种情形比较常见,案例一即属于此种类型,车辆经过多次交易,查找不到下落。
  
  
  2.拟制灭失。即在诉讼中,一方否认持有标的物,或者认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标的物,导致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无法查明标的物的确切下落。如案例三:原告孙某母亲死亡后,原告应被告王某的要求,购买了金首饰3件(价值12092元),作为陪葬品交给王某。但王某没有将其用于陪葬而是据为己有,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则辩称放入死者衣服口袋一并火化了,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
  
  
  3.金钱灭失。这是指在家事纠纷诉讼中,有证据能证明一方曾经持有一定数量的共有金钱,但在诉讼中,曾经持有的一方主张现在已经部分或全部使用完毕,而相对方又无证据证明该金钱现在仍然存在。如案例二。
  
  
  三、及时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准确的诉讼请求
  
  
  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第一步,也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础,因此法官需要让当事人明确和固定诉讼请求,才能开展后继的审理工作。为了保障审判的针对性以及诉讼的经济性,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官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5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的规定。在标的物灭失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返还财产、分割财产、确认物权、赔偿损失等不同的诉讼请求。由于灭失的类型不同,会导致诉讼请求与案件不匹配,请求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可裁判性。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照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就会增加诉累,也会影响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因此,为了妥善解决纷争,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以及不同的灭失类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分析。如果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当,应及时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具体而言,可以按下列情形予以释明:
  
  
  1.实际灭失请求赔偿。标的物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要求返还的,因此时标的物已不可能重现,除可以返还替代物外,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
  
  
  2.拟制灭失避免诉累。持有标的物的一方否认持有标的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或者直接要求赔偿损失。权利人仅要求返还财产的,在不能查找到具体标的物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应向权利人释明增加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一并查明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坚持不增加的,可以只判决返还,但应向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的规定。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不能执行原物的情况下,可能要再次引发诉讼来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3.实际灭失不确权及其例外。对于标的物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的,一般不宜提起物权确认之诉,应当予以释明,引导其主张赔偿损失。因为标的物存在,物权就存在;标的物一旦毁损灭失,则特定物之上的物权也不复存在,这时物权已经消灭。原物权已经不存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基础已经丧失,就不能再行使物权请求权了,只能另行提起侵权之诉。此时即使曾经的物权人请求确认物权,亦不应简单支持其请求,而应当予以释明,引导其主张赔偿损失。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当实际灭失的标的物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对灭失之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对当事人双方存在确认利益且具有现实的争诉价值时,允许对过去的物权进行确权是恰当的。因此,当事人对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的标的物存在物权争议,若物权争议的当事人仅存在物权争议,不负有赔偿或补偿责任,且只有确定物权人,才能进一步向负有赔偿或补偿责任的责任人主张权利时,物权争议者可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成立的,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4.抵押物实际灭失的释明。抵押权人对已经实际灭失的抵押物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此时应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当抵押物实际灭失后不存在或无法获得保险金或侵权赔偿时,若抵押物的灭失系因抵押人过错所致,应向抵押权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另行提供抵押物。
  
  
  四、准确分配对标的物进行确定的证明责任
  
  
  在涉及标的物灭失的案件中,标的物的确定直接影响审判的进程,无论是返还还是赔偿的诉讼请求,都必须建立在标的物确定的基础上。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后,第二步要对标的物进行确定,只有证明标的物现时仍然存在,才能判决返还财产;或者通过证明标的物的原先存在状态,才能进而确定该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判决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此,标的物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进程至关重要。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标的物被灭失那么就会涉及到赔偿的事宜,对于此案件,执法人员在审理的时候就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在审判的思路上就会结合案件的整个的过程来确定责任,最后决定该由谁来进行赔偿这个损失。
  
  
  
  
  
  
  


·肇事逃逸起诉了会如何判决?
      肇事逃逸起诉了会如何判决?交通肇事逃逸法院起诉后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


·故意伤害致死最多判几年
      故意伤害致死最多判几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还得由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来决定。其中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一些过激的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


·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
      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开庭后最多多长时间下判决书法律上未作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


·指定监护人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
      指定监护人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启动?指定监护人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机关按照流程启动,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效判决...


·民事诉讼终审后当场判吗?
      民事诉讼终审后当场判吗?民事诉讼终审后当场判,我国的民事诉讼是采用两审制,一般二审就等于是终审了,在终审判决之后说明案件就告一段落了。若觉得审判不公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此时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


·法院判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法院判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合法吗?合法,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存在错误,可以判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但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人民...


·传销涉案金额10个亿判多少年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维持原判决、改判、撤销、变更或者重审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诈骗100万判几年有罚金吗
      诈骗100万以上的,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还能否再上诉
      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还能否再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____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______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_元/月);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元?月);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