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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官司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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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某是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的内退职工。2001年1月,公司聘用他从事电控板技术的开发工作。200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戴某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工作,月薪4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戴某依照公司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便以“暂时困难”等为由,一直拖欠工资。戴某诉至法院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万元。熊猫电子集团则辩称,由于戴某未能按协议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已经于4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协议。而且戴某是在8月才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申诉的60天时效。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戴某已经完成了电控板的设计并通过了质量检验,而且从双方因工资发生纠纷之日算起还不满60天,故判处公司一次性支付戴某拖欠工资4万元。
 

  

  <点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姜洪鲁:如果法院认定,是从公司向劳动者说明或者劳动者发现公司有拖欠行为时算,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因此败诉,因为许多人一般不会发现问题时就申请仲裁。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对待类似的案情,一般都会从双方发生纠纷那天起算,这实际上从审判开始就偏向于劳动者,但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



  

  运用判决规范行为



  

  <案例>吴某是栖霞区一电气集团的职工,今年1月份在工作车间里,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吴某还动手打了对方一拳,而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架斗殴,一旦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发生后,公司借此将两人同时解雇。吴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经法院调查,吴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动手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公司生产和正常的秩序,该集团以此开除两位职工,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送达后,该集团经过研究决定将相应的条款改成,“上班期间发生打架事件,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该决定更改后,不仅受到集团内员工的欢迎,该区其他一些企业也纷纷修改了内部员工规章制度。<点评>市中级法院民四庭葛国新:公司运用内部规定来约束员工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些规定不能和《劳动法》抵触。



  

  依法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玄武一家科技公司,今年初从北京“挖”了两人,一人进行一线研发,一人从事产品销售,因为时间紧迫,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签约一年,月薪1.4万元。可两人干了两个月后就准备“跳槽”,科技公司以两人掌握特殊资源为由,要求双方续约,或者赔偿3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一个掌握该公司的顶端科技成果,一个掌握着公司大量客户资料,如果两人跳槽将会对企业产生很大损失。经过法院调解,两人退回公司一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两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对该公司产生影响。



  

  <点评>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赵兴武:主审法官要对判决结果有预见性,不能机械判案,如果判决不对本案中的“跳槽”者有约束力,那么必然损害这家科技公司的利益。而从现阶段经济发展大局而言,这些科技公司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法院就应该通过审判对其保护。


·原股东是在明知工伤的事实而注销公司,原股东是否要对劳动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呢?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如何为其缴纳社保?
      1)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


·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


·爷爷去世有丧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如何打辞退官司?
      辞退官司中,另一方当事人为企业一方。但是,像一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劳务外派关系等复杂情况的,究竟要以哪一个企业作为被告?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以作出辞退行为的企业为被告。如果与该单位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则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为被告,同时列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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