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1、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由于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常常利用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因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问题上极易混淆。应注意,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论;如果行为人还对他人的卖淫活动进行控制的,就应该认定组织卖淫罪。
  
  3、注意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二、卖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时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时伟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该案中多份证据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尤其是多份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证明有关犯罪事实,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利益分成”
  
  对于卖淫所得如何分配,在相关证据中有两种不同的版本: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不拿工资,小姐每卖淫一次我得五元钱”(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另案处理的张某则供述:“利润是时某占60%多一点点,我净得30%多,将近40%”,“我从嫖资中抽得40%的利润,时某得60%利润”(分别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卖淫所得的分配只有这两份相互矛盾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对其中任何一种说法加以印证。
  
  另外,关于卖淫女如何分配卖淫所得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这一事实对犯罪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招聘广告”和招聘方式
  
  根据被告人时某的供述“会所的门口有招聘广告,是小姐自己找来的,他们来应聘时就找我”“(会所门前的招聘广告)是会所统一搞的,我只负责管理工作”(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对此供述有张某的供述与之印证(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一页),但是张某在此之前做过与之矛盾的供述:“小姐是时某找的”(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对于这一矛盾,张某的解释是“当时你们(指侦查人员)叫我来我们都很怕,所以就讲小姐是时某带过来的,其实小姐都是自己找上门来的。”“那些广告(指的是招聘小姐的广告)是有的,但不是我们贴的,是我在买下那个浴场之前就有,是一起开浴池的人贴的,我们一直都没有动它。”(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这样的解释符合逻辑,这些供述证明被告人时某并没有实施招募卖淫女的行为,或至少证明被告人石某并不是招募卖淫女行为的发起者,而只是执行者。
  
  (三)关于淫媒行为开始的时间
  
  根据张某的供述,张某自2009年10月份取得该会所的所有权,并开始经营,但是当时会所中并没有卖淫行为,直到时某担任经理之后才开始实施淫媒犯罪行为(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页)。而时某于2010年8月才担任会所经理,因此按照张某的供述,2010年8月之前会所应该没有卖淫女。但是,这一供述与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不符:“我去年底(2009年年底)来的时候就有了(指有‘小姐’)”(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
  
  对于这一对矛盾的供述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我们认为一方面张某与时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张某在2012年1月6日推翻了此前的供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再加之李某关于在时某担任经理之前会所就有小姐的供述,可以确证时某只是沿袭了该会所以往的经营模式,而不是淫媒行为的发起者。
  
  (四)关于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
  
  根据被告人时某供述“我在会所当经理,里面什么人都是我管,什么事都是我管”,但同时又说“会所小姐没有人组织卖淫,她们都是自己管理自己,客人需要小姐了我们就给介绍一下,其他我们就不管了”。(见2012年1月7日询问笔录第一页)“没人组织,浴场本身就有这项服务,客人如果要小姐就由服务员给他找一个。”(见2011年6月8日询问笔录第四页)因此,按照被告人时某的供述:第一、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并没有管理关系,会所只是为小姐提供了一个卖淫的场所,并为其介绍嫖客,客观上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二、被告人石某并没有把卖淫女当做会所的员工,因而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而根据张某的供述“时某在我们所是经理,什么都管,就是会所员工他都管。”(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但是这里的“员工”是否包括“小姐”?在供述中没有指明。张某的另一份供述指出时某是“小姐领班”,从“小姐”的招募、嫖资的确定都是有时某一人负责(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二至三页、2010年11月2日询问笔录第一至二页)。但是对此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对于时某在淫媒行为中的角色、时某与张某某以及卖淫女之间的关系方面,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五)起诉书所指控事实与所适用法律前后矛盾
  
  起诉书在事实部分指出“被告人时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从事卖淫活动。”可见,经查明的是“容留”卖淫女的事实,而没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事实,但是又以“组织卖淫罪”起诉。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脱节。
  
  综上小结,对于以上重要事实只有言辞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也没有其它证据与之印证,不足以证明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相互矛盾。
  
  二、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性特征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特征,具体区别包括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是否对卖淫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我们认为,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对此从以下两方面阐述:
  
  (一)卖淫女流动性强,没有形成固定组织,时伟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控制关系
  
  被告人时某供述“她们(指小姐)来应聘时就找我,因为我是经理,来找我时我就把她们收下来了,她们有的干干就不干了”(见2011年6月8日训问笔录第三页)犯罪嫌疑人费某某供述:“当时去这两个包厢服务的一个是7号,另一个我不知道是多少号,我上班的这几天没见过她”(见2010年11月1日询问笔录第三页)。卖淫女赵某和满某某都曾陈述,她们是2010年11月1日下午才来应聘的。(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表面会所中的小姐都是自己主动应聘来的,流动性很强,以至于会所的服务员都不认识她们,且来去自由,被告人时某与小姐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卖淫组织。
  
  (二)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帮助介绍嫖客、提供卖淫的工具
  
  如本辩护词第一部分所述,对于时某与卖淫女之间是否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案犯之间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时某与小姐之间确立了人、财、物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而控制、组织多人卖淫。而对赵某和满某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表明,时某的行为仅限于容留卖淫女、介绍嫖客、提供避孕套等工具(见2010年11月1日对赵某询问笔录第四页、2010年11月1日对满某某询问笔录第三页)。
  
  综上小结,时某与卖淫女之间并没有形成卖淫组织,只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其组织性特征不明显。而刑法之所以将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就是因为组织卖淫罪表现为很强的组织性,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大,进而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无法证明其组织性之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势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与刑的不均衡。
  
  三、卖淫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定罪,而对会所的聘用人员以组织卖淫罪起诉,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有悖常理
  
  另案处理的张某是该会所的所有人,也是其主要负责人,而本案被告人时某是张某聘用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会所的性质是个体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张某也实际参与了对会所的管理工作。因此,按照常理张某应当对会所所从事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而被告人时某的责任应当小于张某。但是,张某已经以容留卖淫罪定罪,现在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加以追诉,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
  
  从淫媒行为的内容来看,卖淫的场所由张某提供,被告人时某只为卖淫提供避孕套等工具以及介绍嫖客;从时间来看,张某自2009年10开始经营该会所,而被告人时某2010年8月才开始担任该会所经理;从非法所得的分配来看,首先由嫖客将嫖资交予收银台,张某收走之后再与被告人时某分配;从会所卖淫女的招募行为来看,张某在2012年1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推翻了此前“小姐是由时某带来的”供述,并供述“招聘广告……是以前开浴场人贴的”( 2012年1月6日询问笔录第二页),而被告人时某只负责接收前来应聘者。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时某在淫媒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比张某小,如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将违反罪刑适应原则。
  
  四、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不是主从关系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可能吸收“引诱、容留、介绍”等淫媒行为,但是引诱、容留、卖淫罪并不以组织卖淫罪为前提。在现实中,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没有实际的组织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从事淫媒行为的同案犯都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而不是部分以组织卖淫罪部分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王静、许志明容留、介绍卖淫案”(仪征市人民法院1999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褚小端等介绍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256号)王宏亮等容留卖淫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2)钟刑初字第10号)等等。以上判例仅供贵院参考。
  
  五、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从轻处罚。
  
  六、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时某以组织卖淫罪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罪刑适应原则,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建议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情节判处缓刑。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卖淫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表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在辩护的时候也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定,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更好的帮助到犯罪的人员。
  
  
  


·驾驶员被拘留15天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驾驶员被拘留15天的违法行为有哪些?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实务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进行认定,才能比较准确的进行定罪,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那实践中,该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


·在我国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吗
      有少数人员之所以觉得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犯罪,可能这部分人员把危险驾驶罪狭隘的定义成为了醉驾。这些人可能会觉得,因为已经喝醉了所以对某些后果是无法预知的,因此应该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理。那么在我国法律上,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吗?针对这一问题,您很有必要了解清楚。 一、在我国危险驾驶罪...


·有期徒刑缓刑教师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针对缓刑这一种处罚制度,想必我国公民都并不陌生。缓刑并不是说可以不进行处罚,只不过是拖延了处罚的时间。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会因为当事人是何种身份就会区别对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下文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有期徒刑缓刑教师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有期徒刑缓刑...


·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生活中,单位和公司的公款都是有具体的作用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或者是单位都不可以对公款进行挪用。其实,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但是不管是什么犯罪群体,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话,那么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的司法解...


·诈骗罪的辩护词具有自首情节会从轻处罚吗?
      诈骗罪的辩护词具有自首情节会从轻处罚吗?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盗窃罪南宁入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南宁入刑标准是怎样的(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


·2023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
      成立抢夺罪能否判缓刑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罪名应该适用缓刑,哪些罪名不可以适用缓刑。不管什么罪名,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能判缓刑。抢夺罪也是如此。法律依据:《刑法》第二...


·刑诉法减刑和假释区别是什么?
      在刑诉法中,都对减刑和假释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能有些人不太能区分减刑和假释有什么区别,也不太懂减刑和假释都分别要怎么执行,为了让您能清晰的了解刑诉法中减刑和假释的有关内容,下面我们就为您讲一讲刑诉法减刑和假释区别是什么。让您能更加的知法懂法。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减刑,是指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