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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条款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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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附随义务条款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条款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6].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综上所述,合同当中并不是只有双方必须交易的事项写清楚就是完备的,如果合同里还有一些不是本身的主要内容却也起到了辅助作用的条款,也必须在双方的认可下写在合同里面,如果主合同没有写明白的项目还可以通过附加一份合同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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