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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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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否可行? 一、质押权的概念是什么呢?又具有什么特征呢?
   (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三)质押权的分类
  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其中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而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权人能否直接处分质物(如自行变价、拍卖受偿)?
  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如果是以票据权利出质的,票据的付款日与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相同时,质权人作为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此时不须经出质人的同意,因为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质权人持有票据,又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如果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那么付款人、第三人成为主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若其拒绝付款,质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
  
  关于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对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除了直接处分质物外还有其他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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