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被免责的情形包括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交通事故被免责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事故责任:
  
  (一)追尾
  
  (二)逆行
  
  (三)倒车
  
  (四)溜车
  
  (五)开关车门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是由交警作出划分。若是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定了事故各方对此次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之后,那么根据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再来计算应该就此次事故作出多少的赔偿。
  
  


·违反交通规定拘留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违反交通规定拘留时间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


·由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需要对事故责任作出认
      由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需要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其实也是有一定标准的。那到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参照依据是什么?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河北省统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数据,以下达的日期为标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考。以下是我们整理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参照依据。 (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的...


·火车没赶上可以改签吗
      当然可以,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1、如果乘客在网上12306订了票并未取票,可以登录12306官网,在“已完成订单”中选择相应的车票,点击“改签”,再重新选择车票,票价不一致时多退少补。2、如果乘客在网上订票,并且已取票或是在窗口买的票,则只能到火车站售票窗口进行改签,票价不一致时...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机动车被挂靠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理由有: (一)、关于被挂靠人责任类型的四种观点中,直接责任说(也称为表见代理说)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对于因该合同的违约责任,自...


·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不管是在什么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当事人而言此时就应当积极的处理事故,以免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但具体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和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上面可能有细微的差异。那到底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 ...


·发生事故,怎么来对摩托车无照责任划分
      发生事故,怎么来对摩托车无照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无照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中的受害人会得到一定的赔偿。但在现实中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中的受害人会得到一定的赔偿。但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有异议情况,双方如果诉讼至法院,法院会根据一定的赔偿标准来判决。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走在前端的省份,它的经济赔偿标准与其他省份是不同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供您参考。 ...


·投标保证金金额该交多少
      投标保证金金额该交多少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材料的同时,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这就是投标保证金。这是由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参与竞标要提交的。那么您知道投标保证金金额该交多少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该交多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有相对...


·去税务局买车船税需要什么资料
      去地税局缴纳车船税,应提供这些资料:(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


·出车祸65岁怎么赔偿
      看情况:一、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二、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予以赔偿;三、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