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醉驾车辆违章还是违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醉驾车辆违章还是违法?
  
  违法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
  
  所谓饮酒驾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具体标准各省可能不一致,建议另行咨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行政处罚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入刑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醉驾是属于严重 的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醉驾也被纳入我国的刑法,只要违反了规定就必定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车险生效时间是什么?
      商业车险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


·醉酒驾车撞死人怎么判刑
      醉酒驾车撞死人怎么判刑醉驾撞死人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定罪处罚的,然后就能知道酒驾撞死人怎么判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车辆防高空坠物具体该怎么做
      车辆防高空坠物具体该怎么做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的社会,我们可以发现现在身边的楼房是越来越高了。但是这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最为严重和危险的就是高空坠物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的车辆都是露天停放的,那么车辆防高空坠物该怎么做呢?高空坠物究竟会造成多大伤害?根据科学...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非常常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就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是一个绝对化的标准。是依据事故发生时间、该地域的平均收入水平有相应的调整。所以,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地方特请做的特殊约定。那么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呢,将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


·特大交通事故应判什么罪
      我国将道路交通事故具体划分为了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不同的交通事故对应了不同的轻重程度。而其中的特大交通事故很显然是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特大交通事故应判什么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特大交通事故应判什么罪 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


·机动车如果不小心发生了车祸的话
      机动车如果不小心发生了车祸的话,其实后果是很可怕的,严重的时候会造成人员的死亡,而一般情况下也会造成人员受伤,当然同时伴随着还会有财产的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自然是人身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那此时做出赔偿的话,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


·交通肇事批捕后程序有什么?
      一、交通肇事批捕后程序有什么?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可以至人死亡,至交通事故至人死亡是非常严重的一种情况,不管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是非常不好的影响,为此法律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的相关标准,我们今天就为您简单的说明一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


·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材料,有哪些
      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材料,有哪些交通事故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手段。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那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材料,此时当事人又该注意什么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诉讼财产保全要什么材料 ...


·面包车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随着购买车辆的人数越来越多,相应面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的频率也相应增高。其中就有交强险的理赔条例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广大车主的经济损失。那么,对于面包车来讲会有相应的交强险赔偿吗?按照相关规定,面包车属于机动车类型,只要车主购买相应的交强险是属于理赔范围内的。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