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筑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筑其他费、预备费、建筑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筑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筑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筑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筑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筑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筑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筑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筑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筑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筑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造价计价依据,造价计价确定,从业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省都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该办法对造价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怎样举报工程质量问题
      我国的基本政策就是依法治国,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国家和政府决不姑息,工程质量偷工减料就是一项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要加以举报才行,那么对于工程问题怎么举报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举报工程质量问题范本是什么?一、怎样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一、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


·公司员工借款单怎么写?
      公司员工在采购办公用品的时候,如果金额较大,可以向公司借款,等采购商品发票开具后,再向公司报销抵账。员工借钱,要写一份借款单,如果金额较大的,双方最好签署一份合同。有这些书面凭证,就可以避免发生债务纠纷。那么,公司员工借款单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一、公司员工借款...


·固定收入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固定收入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在国家机...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 有什么注意事项?一、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1、工程施工总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所核定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缴纳综合保险预缴费(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和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本市三级施工企业办理工程总包合同...


·一、事业编制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
      一、事业编制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 事业编制劳动合同法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法是一样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


·应得工资被克扣如何申诉
      应得工资被克扣如何申诉?1、员工首先应该与所在公司协商处理。凡是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克扣员工工资的公司应有说明克扣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并且克扣行为应该有之所依据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至于这份规章制度,应该是已经经过事前公开公示过的,不然的话,公司就会被判定为属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员工工资...


·劳动仲裁不服怎么处理?
      劳动仲裁不服怎么处理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二、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农村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钢结构工程质保内容的最新规定?
      钢结构工程质保内容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一、钢结构工程质保内容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与GB50300-2013的修订相符,GB50300-201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上改动量较大); 2、与相关规范进行协调,删除了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内容(应与相关施工规范《混凝...


·14岁做学徒算不算童工 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有些私人企业会招收学徒,而对于一些家境贫寒的未成年人来讲,此时可能就会放弃读书的机会,而外出给人家当学徒。的但由于我国是禁止单位使用童工的,因此有的人就在问14岁做学徒算不算童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14岁做学徒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