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相关内容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相关内容有哪些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
   1、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单件性、周期长且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预决算在审计过程中不仅涉及建设单位,还要涉及负责项目审批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勘查、设计、购货、施工、监理等多个法人单位。而目前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方面都存在市场要素体系不健全,项目交易的方式、手段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在涉及一些取证工作时,审计部门却受某些因素制约,使审计难以保证已收集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造成工作判断和处理问题时的被动性。因此审计部门应与之联系,协调工程相关管理单位,取得有关专业职能部门的协作和支持。特别要注意与定额管理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目前各种定额较多,有行业定额,全国统一定额及地方定额等等,有些定额之间适用范围界限不明朗,增设项目所需新工艺新材料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审计部门只有与之多联系。多沟通,才能提高审计质量。
   2、加大材料审计力度
  工程材料审计是工程预决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应针对工程特点,重点对一些价值大、数量多、价格不透明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这方面,我们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1、要及时收集材料价格信息资料。材料价格信息资料是材料价格审计的依据,因此在这方面要做有心人,尽可能了解各项材料价格信息以及变动趋势。审计人员不仅要订阅定额站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还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有关材料价格信息.譬如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省级颁布的定额套用地方建材调价表进行调整,对于定额中未规定的新材料,则要深入了解该材料的市场价格及各厂家的产品质量,掌握信息,从而做到审核时有理有据。
  2、认真审核各项材料定额价、市场价、调整的数量以及价差调整系数的执行等,杜绝材料价格水分。
  3、要进行市场调查和现场核实。对于有些容易出现问题的材料,应到现场查验核实,对于价格不明确的材料,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或到供货厂家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价格的真实情况。
   3、收集资料与实地察看相结合
  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业务牵涉到诸多部门,在审计实施阶段,必然要联系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经济往来。所以我们在内查的同时,有很多经济业务需要进行外调工作,以取得第一手真实可靠的证明材作为进一步审查的依据,这样,审查出的事实才能更具有说服力,更真实可靠。首先,收集审查所需的各种文件、合同、图纸、数据、变更签证等手续,有效地组织工程预决算审查的正确实施,为工程审查做到有理有据。其次是坚持深入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的原则,确保工程审查质量。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察看核实工程量。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到施工地点跟踪检查,并找到基建第一线的工人、技术人员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掌握工程进度。
   4、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审查工程预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绳,采取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不能有偏见,更不能感情用事,应具有耐心、细致的态度。此外,审计人员必须提高业务水平,除了应懂得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外,还必须懂得工程技术知识,具有识图能力,特别要掌握工程量计算的程序和方法。目前,审计人员审查工程预决算人员较少,除了增加一定数量的审查人员外,还应对现有财会审查人员进行各种方式的培训,加强审查工作的力量。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预决算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关于如何加强建筑工程预决算审计,要做到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大材料审计力度、收集资料与实地察看相结合以及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员工冬天冻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冬天冻伤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冬天冻伤算不算工伤? 如果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


·入职2个月的员工如何辞退不需要支付赔偿?
      入职2个月的员工如何辞退不需要支付赔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特殊主体吗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是一种及其恶劣的行为,童工的身心健康受到的严重的损耗,危重劳动对成年人来说完成起来是很不容易的,对于童工来说更是不可能,带来的是更多的伤害和潜在的危险,这样也会涉嫌犯罪,但是您不禁会问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特殊主体吗。任何主体雇佣童工都是非法的,具体内容我们...


·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
      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 按规定,劳动合同最迟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


·员工是否加班由谁举证?
      现在劳动者混职场越来越难,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现代社会,从来不加班的人并不多,天天加班的人倒有不少;有加班费的不多,义务劳动的倒是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越来越多。员工是否加班由谁举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该怎么做,员工应注意搜集哪些加班证据?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清楚了。 ...


·工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内容
      工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内容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在我们选择在哪就业的同时,也要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时难免会发生意外,在面对意外时,我们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总结了工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


·工伤认定要多久才出结果呢?
      工伤认定要多久才出结果呢?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务派遣开始兴起壮大,满足用工单位的增效减员的改制需要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乱象。企业派遣劳动占比过大,待遇和保障偏低,主体又是维权意识较强的年轻人,长此以往将会对社会造成隐患,那么,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离职后,另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位,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原单位遭受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那职工还需要另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