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拆迁协助方案是什么?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征地拆迁协助方案是什么?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耕地每亩为12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6000元。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为13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11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经费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征地补偿费用收缴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收缴和发放。市区(含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连云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征地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统一交财政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结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基层干部群众的工作,及时补偿、安置到位,按时交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历年征用土地拖欠或少付农民补偿安置款的,应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限期补偿到位。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是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得在新的征地标准外再补偿,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
  第一,首次确定了“足额”的标准。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款将征收补偿费的受益主体范围由传统的所有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为一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损害者,如现实中不动产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费用之后,往往因拆迁而血本无归,其利益补偿机制尚无规定,未免遗憾。
  第三,首次借鉴了“生活补偿”标准。“生活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补偿理论。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别财产的财产价值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补偿,例如村落被迫转移,村民失去的不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该条款将被征地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大批失地农民沦为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对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确规定恢复其居住条件。这不仅仅是着眼于财产上的补偿,更是体现了对于公民生活权利的尊重。
  政府搬出相关的规定不仅提升了征地拆迁的效率,也因为征地拆迁协助方案以及流程让人民安心,政府也必须要严格按照征地拆迁协助方案以及流程来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尽量满足人民的要求,如果有违反了规定,人民有权利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使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让人民过的更加安心。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撤销土地使用证程序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


·国家土地使用权证书如何办理?
      国家土地使用权证书如何办理?从土地性质上分,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企业参加拍卖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应该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样使用土地才有了书面的合法性凭证。办理国家土地使用权证书非常重要,如果这个证缺失,则修建的房屋在产权上面就不完整。那么国家土地使用权证书如何办理?...


·异地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异地起诉离婚的费用由谁缴纳
      现实中,由于一些夫妻婚后可能会在外地生活,而如果打算离婚的话多数情况下也希望可以直接在外地就办理手续,而此时就会出现在异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既然涉及到起诉离婚必然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一般异地起诉离婚要多少钱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异地起诉离婚要多少钱 异地起诉离婚的...


·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的案件怎么定性?
      农村土地被少批多占的案件怎么定性?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少批多占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


·办理郑州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
      办理郑州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切的土地使用行为必须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郑州市对土地管理也是十分严格,郑州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必须材料齐全,过程把关严格,任何人都不可以超越土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可以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


·地产土地证丢失可以补办吗
      土地使用证丢失的补办流程《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 合同解除地上物可以归出租人,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权的...


·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一、无偿转让土地合同一般有哪些基本内容? 甲方(转让人):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对于那些有利用土地需求的公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获益的行为才合法。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主要有出让、转让、划拨三种途径,但不论是通过哪一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才...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