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近年来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事件网络上经常有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要进行责任鉴定,负有责任的一方面临财产赔偿甚至人身损害赔偿,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帮助您了解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231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5725元)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发生不仅只有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或非残疾赔偿项目是有所不同的,越严重赔偿项目越多。如果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一、构成醉驾的罚款交哪里的?
      一、构成醉驾的罚款交哪里的? 构成醉驾不需要交罚款,需要交罚金。法院判决时所处的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一、醉驾车被扣了罚金交了怎么取车?
      一、醉驾车被扣了罚金交了怎么取车? 1、醉驾后扣车取车的流程是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等这些材料直接到交警队取车就行了。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


·开车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就会有相应的赔偿,那么在工作期间或者由于工作的原因相关单位也会有对应的工伤赔偿,那么并不是所有的伤都可以充当为工伤的,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开车工伤认定,并不是所有的时间开车遇到事故都可以被认为是工伤的,这个时候就要我们深刻了解到开车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不仅包括了受害的一方,还有肇事的一方。当事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不仅包括了受害的一方,还有肇事的一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事故的处理态度不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但在享有的权利上面,其实都是差不多的。那到底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呢?现在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公安交...


·交通赔偿有哪些?
      交通赔偿有哪些方面 赔偿什么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醉驾罚款到哪交代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醉驾罚款到哪交代什么? 通常情况下,交警开具相应的罚款单的时候,在罚款单内容当中会写清楚应当缴纳的银行,地址。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后驾车处罚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一、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车多久? 通常情况下是28天,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一、醉驾取车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醉驾取车流程是怎么样的? 醉驾车辆被扣取车流程是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将车提回来,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鉴定车辆性能的,检定完毕就得放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


·行政处罚不交法院强制执行怎么办?
      行政处罚不交法院强制执行怎么办?当事人不交纳行政处罚的,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