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国有土地到期如何续展怎样办理①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说土地使用证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点也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的。此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二、为什么有的土地使用证上没有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另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没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历史用地,都是发的这种证。三、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有什么区别?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以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后出现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相关的使用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时,应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到期前应积极的办理这类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审查和批准,按照这类相关土地的使用情况和相关的时间进行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房屋用地都是要经过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才能让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规范国有土地的用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的重要凭证,需要受其重视办理的程序和相关事宜。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本文接下来会为您解答。...


·征地拆迁手续需要多久?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手续需要多久?流程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平房拆迁越来越多,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国家建设的需要。征地拆迁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安定生活。那么征地拆迁手续需要多久?流程是怎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征地拆迁流程。 一、征地拆迁手续办理流程 城市房...


·土地使用权证继承费用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证继承费用是多少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或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在获得国家和集体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例如债和股权,所以说,土地使用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在原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证...


·过世者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过世者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我国针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到70年不等。所以说在这一过程当中,有可能土地使用年限还未到期,但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人已经过世,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土地的使用我国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过世者的土地...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
      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非常迅猛,房地产市场也是异常的火爆,买房子的人似乎从来都不缺,房价也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很多人都有体验过买房子的感觉了,如果还没有的话,那我们来告诉你具体的内容吧,那买房子最后流程和全部流程是怎样的呢?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面的内容吧。 1、选房:选房就是要选地...


·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
      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征地部门发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会根据土地使用类型进行划分,不同的等级对应的补偿款不同。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对土地类型进行认定就显得十分关键,这关系到补偿款的多少。那么,征地补偿地类认定部门是谁?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一、征地补偿地类认定的部...


·民法总则住所地指的是哪里
      民法总则住所地指的是哪里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住所地指的是哪里?《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国家临时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


·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借款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但是经常会出现不知去哪个法院进行诉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但由于有些案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或身份信息,或者不想去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于是案件...


·现今离婚必须在当地离吗?
      现今离婚必须在当地离吗登记离婚可以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邻居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
      邻居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城镇的国有土地在进行使用的时候,几乎公民都会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件对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您的土地使用权。下文中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邻居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邻居办理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