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月工资指的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月工资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月工资计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月工资是按21.75天来计算的。
  
  三、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基础工资主要采取按绝对额或系数两种办法确定和发放。绝对额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办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
  
  2、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
  
  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根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岗位(职务)工资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采取岗位(职务)等级工资的形式,岗(职)内分级,一岗(职)几薪,各岗位(职务)工资上下交叉;另一种是采取一岗(一职)一薪的形式。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一般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分别列表。
  
  3、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完成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效益工资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实干,多做贡献的作用。效益工资没有固定的工资标准,它一般采取奖金或计件工资的形式,全额浮动,对职工个人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浮动工资
  
  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形式多样。有利于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使职工群众关心集体事业。
  
  5、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是用来体现企业职工逐年积累的劳动贡献的一种工资形式。它有助于鼓励职工长期在本企业工作并多做贡献,同时,又可以适当调节新老职工的工资关系。年功工资采取绝对额或按系数两类形式发放的办法。绝对额又可分为按同一绝对额或分年限按不同绝对额的办法发放。按系数又可分为按同一系数或不同系数增长的办法发放。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一般都是以月来进行发放的,对于月工资就会根据工作的表现来进行制定,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的时候就要把工资条款写在合同里面,合同才会起到法律的效益,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的劳动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一个鉴定过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您都明白的事情轻微工伤也是需要鉴定的,但是事实上,许多人都并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轻微工伤鉴定是怎样的? 由公司承担医药费,...


·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工地上经常会发生一些打架斗殴的现象,在工地上发生打架斗殴,通常情况下都是工人之间发生一些纠纷所导致的,当然关于这种打架斗殴肯定是需要警察来,派出相应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工地打架斗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有哪些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有哪些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


·一、在我国判缓刑可以跨省打工吗?
      一、在我国判缓刑可以跨省打工吗?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况向派出所报...


·工伤鉴定前复查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身为劳动者的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五险一金当中有一险为工伤保险。当我们在工作当中或者因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就应当受偿,由工伤保险为我们维护利益。那么工伤鉴定前复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它和再次鉴定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来给您答疑解惑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


·劳动合同解除后,怎么结算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后,怎么结算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
      很多时候公司会因为自身经营不善而倒闭,公司一旦倒闭意味着将要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也属于法律允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不过此时倒闭的公司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毕竟是因为公司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那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倒闭怎么赔偿员工 ...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之一,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是用人单位给自己的保障性待遇,不同的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区别。那么,苏州五险一金比例是怎样的?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您可以了解一下。“五险一金”指...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哪些方面 建筑工程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安搜索装工程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2、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措施项目费的一个子项; 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


·关于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
      关于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单位提起诉讼,请求补偿。同时,在处理劳动合同没签离职补偿吗这一问题的时候,还要取决于劳动者的保险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劳动者可以选择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一、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