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没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停水断电构成违约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没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停水断电构成违约吗?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二、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如何主张赔偿?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一般都会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一般是两三个月的房租,另外还有两个月的保证金(性质上也属于违约金)。承租人的损失包括其积极损失(现有利益的损失:装修等损失)和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房屋能正常使用可以获得的利益)。房价上涨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的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房屋差价损失),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损失则主要表现为现有利益的损失(装修的损失等)。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主张赔偿的时候只能二选一。如果承租人主张违约金且违约金高于其损失的1.3倍,则法院会应出租人的要求依法调低违约金;如果承租人主张实际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在此不做概念之争),法院会依法排除和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其他不在赔偿范围内或者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损失。综上所述,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针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非法转租的情况,出租人不想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停水停电等措施,逼迫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租人用这个手段想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而在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之后,对劳动者而言,自己的利益可以说也会受到更多的保护。那对于这类合同而言,是否能够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订立抵押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1、抵押人主体资格: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


·2023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应该如何防范合同诈骗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2、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应注意什么
      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应注意什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诊所签了合同毁约会怎么样
      诊所签了合同毁约会怎么样?诊所签了合同毁约的毁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方式:(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损害赔偿(4)支付定金(5)其他补救措施。二、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


·合同诈骗罪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


·租赁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在出租以及承租方面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合同,很多只要涉及到租赁的问题,都会签署租赁合同,这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而租赁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这样的问题涉及到了合同的种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以及要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


·如果发生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怎么办
      如果发生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怎么办 一、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往往与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


·单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单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我们经常提到的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同时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一方违约时,要承担违约责任,要对守约方作出经济赔偿。还有一种合同是单务合同,那么单务合同违约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为你解答。 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


·合同成立必然就会生效吗?
      合同成立必然就会生效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并不一定会生效,有些合同是附条件才生效的,有些合同是要登记后才生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 【确认书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