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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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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9、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政府必须按照以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及工作流程进行征地以及拆迁,这样更加规范和监督征地和拆迁的工作,也给人民们带来一份安心,让征地拆迁这项工作更加的严谨和有效率。如果遇到了不按照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制定不合理方案的问题,可以采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护自我权益和人权,法律一定会有效并且切实际的保护人民的利益,不让人民的利益收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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