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事纠纷诉讼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第103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第104条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中止执行的相关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中止执行的条件认定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是不可以进行认定的,如果造成了司法审理程序的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则可能出现错判的情况。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终止中止有什么情况?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终止中止有什么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终止中止包括哪些情况?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


·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条件是什么?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


·监外执行由哪些部门决定
      监外执行由哪些部门决定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二、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或者从轻?
      为了社会的安定,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管理秩序的一些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但是也有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那么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呢?我们这为您介绍一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


·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类帮扶机制条件是什么
      建立暂予监外执行类帮扶机制条件是什么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


·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局或司法所,不是社区,也不是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一、行政强制执行前告知被执行方吗?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遗嘱可以不指定执行人吗?
      遗嘱可以不指定执行人吗?立自书遗嘱不是必须要委托执行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3...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