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聚众斗殴罪是怎么认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构成与很多行为都很相似,比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殴斗行为以及斗殴中的故意伤害等行为都有相同的地方,这就需要对聚众斗殴罪进行认定。那么,对聚众斗殴罪是怎么认定的呢?现在我们就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聚众斗殴罪是怎么认定的
  认定聚众斗殴罪,就要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
  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二、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哪些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处罚之前,需要先对其做出认定。关于“聚众斗殴罪是怎么认定的”的问题,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而按照法律的规定,此时对聚众斗殴犯罪的仅仅是处罚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河南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生活当中,我们私人的物品是受物权法保护的,任何人或者单位是没有资格进行非法侵占的。如果侵占自己的物品或者财物,那么行为人是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如果构成侵占罪,那么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下文中我们要详细为您介绍一下,河南省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河南省侵占罪立案...


·刑事诉讼法审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内容都是一些与实体相对的程序问题,比如说受理案件的时间限制以及回避和管辖权问题,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就是案件审理的时间限制,审限是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因此很多人想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审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法律规定什么是犯罪既遂?
      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二、犯罪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了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里情节较轻的一种情况。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


·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怎么判刑?
      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怎么判刑?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的判刑标准是五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


·怎么样才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


·判了刑什么时候到监狱
      判刑过后多长送至监狱是不定的,但是判刑之后马上送往看守所,在看守所的时间也算在刑期之内。判刑过后看是否上诉,不上诉的一审判决10内后生效;上诉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后生效。生效后,由看守所根据其安排,每月定期送几批次的人到监狱,所以具体时间不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刑诉法外国人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涌入我国,从事各种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但是为了保障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如果有外国人在本国犯罪的话,在我国刑诉法中,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刑诉法外国人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做出介绍。 刑诉法外国人管辖的...


·隐瞒疫情可追究刑事责任吗
      隐瞒疫情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


·要怎么对累犯量刑处罚?
      累犯是指由于故意犯罪曾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5年)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为实现预防与打击犯罪之目的,对累犯从严惩处是非常必要的。那么,要怎么对累犯量刑处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对累犯是如何判刑的?下文为您解答。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