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经济犯罪有过失犯罪吗?不是;经济犯罪一般是属于故意犯罪,是存在主观是的故意犯罪行为,如诈骗罪、非法经济罪、走私罪等。过失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二、认定过失犯罪需注意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_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三、经济犯罪的特征1、是常见经济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合同诈骗案件、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件仍占据立案排行榜的前三位。2、是金融领域犯罪形势趋于严峻。2005年,金融领域案件虽然立案数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涉案总值却呈大幅上升态势,大案要案频发,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总值274亿元,较上年上升128%。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及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现象突出。3、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假冒、盗版商品涉及从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烟酒、服装、化妆品,到机动车整车、汽车配件、工业机械、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等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案件总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法日益隐蔽,许多犯罪分子开始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 “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并表现出跨地区“地下网络”的特征。4、是证券领域案件值得关注。2005年,随着国家对证券领域管理措施的日趋严格、规范,相当一部分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多年违规甚至违法经营造成的风险正逐步爆发,涉及大量债权人切身利益,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严重影响股票市场的正常经营运转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经济犯罪就是属于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经济犯也不存有过失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面已经产生了故意的行为,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只要数额越大,那么所产生的刑法就会越重。
  
  
  


·刑诉法第75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的规定
      为了打击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犯罪热情,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这些法规的制定使人们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从法律条文上理解,不同的具体的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刑诉法第75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的规定。 一、刑诉法第75条对超期强制措...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聚众犯罪日益增多,而案列中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的判定处罚是一个难点,其正确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是我们为您整理关于共...


·怎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新罪名,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亲戚、朋友的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实践中,如果认定具体行为构成此罪的话,那肯定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我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刑事案件中拘捕就是逮捕吗
      一、刑事案件中拘捕就是逮捕吗?拘捕不是逮捕,拘捕准确的来说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简称,在我国法律上就没有拘捕的概念。拘留和逮捕的性质也不一样,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


·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会判多久?
      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会判多久?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认定成立绑架罪量刑几年
      认定成立绑架罪量刑几年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


·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刑标准是什么?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3、非法购买...


·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
      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特殊情况下不能会见律师,那么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犯罪侦查阶段不能见律师 1、...


·拐卖儿童罪现在有没有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拐卖儿童罪现在有没有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一、拐卖儿童罪现在有没有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拐卖儿童罪现在有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拐卖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儿童,有6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以及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办案时间以及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办案流程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